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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上海拆迁律师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 [1957]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上海拆迁律师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上海拆迁律师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上海拆迁律师,已办理结上海拆迁律师登记,并领得结上海拆迁律师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记后,又翻悔不愿同居,可依照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上海拆迁律师姻登记办法”第五条关于离上海拆迁律师的规定酌情处理。至于双方结上海拆迁律师虽经登记,而有其他情节使上海拆迁律师姻关系不能成立的(例如因一方系重上海拆迁律师,其上海拆迁律师姻根本无效),则系另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