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上海拆迁律师问题的复函 [1953]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上海拆迁律师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上海拆迁律师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上海拆迁律师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上海拆迁律师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上海拆迁律师;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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