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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不得拒收诉状
发表日期: 2015-02-27 18:13:04 阅读次数: 2460 

三中院变立案审查的“关口”为立案服务的“窗口”

2015年02月27日   A04 :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高卫萍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制定出台新规,积极探索立案登记制实施路径,确立了依法“不得拒收诉状”原则,做到有状必接,从源头上杜绝“不立不裁”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记者另外获悉,上海三中院和知产法院从成立之初就在探索试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的“关口”为立案服务的“窗口”。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称,将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长乔林告诉记者,该院制定出台了 《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规则》),《规则》 主要着力两个方面,分别是完善起诉材料接收环节,健全诉权保障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使其审查的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
  其主要措施有三个:一是确立“不得拒收诉状”原则,做到有状必接。从源头上杜绝“不立不裁”现象,完善案件起诉的回应机制。
  二是通过专门字号,规范现有的案件接收流程,保障立案程序的公开、透明、可监督。在当事人递交诉状后,除直接受理的案件外,一律编入新创设的“沪一中×收字”案号。尽管这一案号不是起算审限的正式案号,但被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当事人可通过相关字号查询案件处理进展。
  三是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审查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明确立案部门在收受起诉材料后,应对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受的材料确定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受理要件未发现明显缺失的,应认为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已被满足。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明确作出不予受理判断的,原则上应予登记受理。
  乔林强调,“有状必接”的前提是“依法”,并非所有的民商事纠纷都要立案处理。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给予充分的程序性保障。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甄别当事人的起诉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缠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如认定当事人的起诉存在滥用诉权情形的,应对当事人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据悉,《规定》的试行,使得案件受理的门槛合理降低,预计案件受理数量将有所增加。对此,上海一中院对新规则可能带来的工作量的提升等挑战已作出了相应安排。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光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上海三中院和知产法院从成立之初就在探索试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的 ‘关口’ 为立案服务的 ‘窗口’。”他同时表示:“上海三中院和知产法院近期将推出菜单式 ‘立案登记表’,法官会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对照 ‘立案登记表’ 中列明的起诉材料目录,当事人提交材料中有的就打钩,没有的就圈出来,一次性告知缺少哪些材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又避免其多次往返,节约时间,缩短期限。”
  此外,去年新修订的 《行政诉讼法》 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此类案件的受理登记也将由现行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一改行政案件“立案难”的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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