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办理了收养手续,但张先生却强调对李小姐只是名义上的收养,不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所以,李小姐现在要继承房屋是不可能的。然而证据表明,双方收养关系成立。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系争房屋302室归李小姐所有、 402室归张先生所有、李小姐自愿给付17万元予以准许的一审判决。上海拆迁律师
李小姐在出生两个月后被张先生夫妇收养。近期遇到房屋拆迁,但养父却不给其房屋,因此,李小姐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动迁安置房两套中的其中一套。李小姐称,当年与养父母共有浦江镇上的平房两间和简易棚舍一间,在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使用者登记为养母李女士,在家庭现有人口一栏登记了养父母和本人共3人。 1997年4月,养母李女士病故。 2005年年底,房屋被拆迁,共获得补偿款33万余元。次年1月,张先生购买动迁安置房两套,现要求其中的一套房屋归本人所有。
张先生称,收养李小姐只是名义上的事。因李小姐一直随生父母共同生活,由生父母抚养,与自己的抚养关系未成立,且收养关系应至民政部门登记后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小姐系张先生的养女。在1989年4月13日,原上海县公证处出具了收养关系公证书。之后,李小姐户口申报在户主李女士处,户籍资料登记李小姐系李女士养女,李小姐的独生子女证登记的父母名字为张先生和李女士。 1997年4月,李女士去世,未留遗嘱。房屋拆迁后,张先生购买配套商品房两套,登记的权利人均为张先生。李女士去世后,张先生再婚且长期居住女方处。
在法庭审理中,李小姐表示,自己拿一套房子,同意给付张先生17万元。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收养李小姐时,与李小姐父母办理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在1991年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在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现有人口情况一栏,登记了李小姐和养父母3人的名字,故属3人共有。李女士去世后,其遗产份额由张先生和李小姐按法定继承,按份共有,房屋被拆迁后购买的配套商品房也应按份共有。现李小姐的主张未超出其应得的份额,予以准许。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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