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所以专业 上海拆迁律师 留言咨询 上海拆迁律师 收费标准 上海拆迁律师 加入收藏
上海拆迁律师
  >> 分类导航
【签约/认定/效力】
┝ 签约/认定/效力
【动迁房/款分割】
┝ 动迁房/款分割
【公租房动迁】
┝ 公租房动迁
【产权房动迁】
┝ 产权房动迁
【宅基地与非居住房】
┝ 宅基地与非居住房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文书格式】
┝ 文书格式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
┝ .
上海拆迁律师
  >>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文章的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并致歉!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 → 上海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拆迁律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来源: 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09 11:40: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海拆迁律师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上海拆迁律师案件,准予或不准上海拆迁律师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上海拆迁律师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上海拆迁律师,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上海拆迁律师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上海拆迁律师,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上海拆迁律师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上海拆迁律师,或者过错方起诉上海拆迁律师,对方不同意上海拆迁律师,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上海拆迁律师后,过错方又起诉上海拆迁律师,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上海拆迁律师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上海拆迁律师,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上海拆迁律师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上海拆迁律师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友情链接申请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Copyright© 2008-2018 上海动拆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汤臣金融大厦1401-1402室 邮编:200122
咨询热线:185-2109-1961 邮箱:lws@swearinlaw.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并向您表示歉意!
工信部备案号:沪ICP备13036218号-2
本站关键词: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动拆迁律师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