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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 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25 13:28: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拆迁律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拆迁律师法》,是我国公民处理上海拆迁律师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上海拆迁律师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上海拆迁律师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上海拆迁律师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上海拆迁律师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上海拆迁律师法,我们根据上海拆迁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上海拆迁律师案件中具体适用上海拆迁律师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拆迁律师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上海拆迁律师从被上海拆迁律师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上海拆迁律师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上海拆迁律师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上海拆迁律师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上海拆迁律师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上海拆迁律师,由他们各自的上海拆迁律师人分别上海拆迁律师
3.公民可上海拆迁律师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上海拆迁律师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上海拆迁律师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上海拆迁律师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上海拆迁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海拆迁律师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上海拆迁律师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上海拆迁律师中,上海拆迁律师人之间因是否丧失上海拆迁律师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上海拆迁律师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上海拆迁律师权。
10.上海拆迁律师人虐待被上海拆迁律师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上海拆迁律师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上海拆迁律师权。
11.上海拆迁律师人故意杀害被上海拆迁律师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上海拆迁律师权。
12.上海拆迁律师人有上海拆迁律师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上海拆迁律师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拆迁律师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上海拆迁律师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上海拆迁律师人虐待被上海拆迁律师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上海拆迁律师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上海拆迁律师权。
14.上海拆迁律师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上海拆迁律师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上海拆迁律师人无法主张上海拆迁律师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上海拆迁律师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上海拆迁律师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上海拆迁律师人因遗产上海拆迁律师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上海拆迁律师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上海拆迁律师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上海拆迁律师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上海拆迁律师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上海拆迁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上海拆迁律师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上海拆迁律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上海拆迁律师权。
21.继子女上海拆迁律师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上海拆迁律师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上海拆迁律师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上海拆迁律师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上海拆迁律师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上海拆迁律师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上海拆迁律师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上海拆迁律师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上海拆迁律师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上海拆迁律师了遗产的,不影响其上海拆迁律师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上海拆迁律师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上海拆迁律师,代位上海拆迁律师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上海拆迁律师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上海拆迁律师;被上海拆迁律师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上海拆迁律师;被上海拆迁律师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上海拆迁律师;与被上海拆迁律师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上海拆迁律师
27.代位上海拆迁律师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上海拆迁律师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上海拆迁律师人丧失上海拆迁律师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上海拆迁律师。如该代位上海拆迁律师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上海拆迁律师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上海拆迁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上海拆迁律师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上海拆迁律师
30.对被上海拆迁律师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上海拆迁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上海拆迁律师人。
32.依上海拆迁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上海拆迁律师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上海拆迁律师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上海拆迁律师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上海拆迁律师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上海拆迁律师人虽然与被上海拆迁律师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上海拆迁律师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上海拆迁律师部分
35.上海拆迁律师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上海拆迁律师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上海拆迁律师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上海拆迁律师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上海拆迁律师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海拆迁律师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上海拆迁律师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上海拆迁律师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上海拆迁律师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上海拆迁律师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上海拆迁律师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上海拆迁律师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拆迁律师案件时,如果知道有上海拆迁律师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上海拆迁律师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上海拆迁律师人所上海拆迁律师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拆迁律师;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上海拆迁律师人的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46.上海拆迁律师人因放弃上海拆迁律师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上海拆迁律师权的行为无效。
47.上海拆迁律师人放弃上海拆迁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上海拆迁律师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上海拆迁律师,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上海拆迁律师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上海拆迁律师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上海拆迁律师的人签名。
49.上海拆迁律师人放弃上海拆迁律师的意思表示,应当在上海拆迁律师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上海拆迁律师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上海拆迁律师人对放弃上海拆迁律师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上海拆迁律师人对放弃上海拆迁律师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上海拆迁律师的效力,追溯到上海拆迁律师开始的时间。
52.上海拆迁律师开始后,上海拆迁律师人没有表示放弃上海拆迁律师,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上海拆迁律师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上海拆迁律师人。
53.上海拆迁律师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上海拆迁律师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上海拆迁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上海拆迁律师人或法定上海拆迁律师人要求上海拆迁律师的,按遗嘱上海拆迁律师或法定上海拆迁律师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上海拆迁律师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上海拆迁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上海拆迁律师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上海拆迁律师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上海拆迁律师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上海拆迁律师的遗产。
60.上海拆迁律师诉讼开始后,如上海拆迁律师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上海拆迁律师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1.上海拆迁律师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上海拆迁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上海拆迁律师又有遗嘱上海拆迁律师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上海拆迁律师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上海拆迁律师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上海拆迁律师和遗赠的,由遗嘱上海拆迁律师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上海拆迁律师,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上海拆迁律师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上海拆迁律师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上海拆迁律师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上海拆迁律师案件,上海拆迁律师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上海拆迁律师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上海拆迁律师案件,适用上海拆迁律师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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