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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来源: 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19 17:25:28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拆迁律师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上海拆迁律师,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上海拆迁律师而消除。上海拆迁律师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上海拆迁律师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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