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前被福利分房吸引投身无锡一家村办集体企业,却由于建房手续的问题,迟迟没能获得房屋的产权证; 十三年后房屋遭到拆迁,无法获得应得的拆迁权益。 为此,我的当事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没想到仅仅是立案,就遭遇了重重困难……
筑巢引凤 招来科技人才上海拆迁律师
2011年4月的某日,蒋晨光和妻子通过网络找到了我,他们随身还带了一份无锡当地的报纸。蒋先生的妻子情绪激动地告诉我,他们的房子2009年上半年被拆了,事发后他们曾向当地媒体寻求过帮助,媒体也如实报道了此事,可是此后依旧没有任何进展,他们也曾请过无锡当地的律师,但已经一年多了,法院一直没有立案,当地的律师已经打退堂鼓了。 为此,他们慕名找到了我。 通过夫妇俩的叙述,以及报纸上那篇详尽的报道,我很快了解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老家在江苏靖江的蒋晨光早年通过人才引进调入无锡的一家自动控制厂。当时,当地出台了引入科技人员给于住房分配的优惠政策,正是看中了分房这一福利,蒋晨光才从老家拖家带口来到无锡工作。 1996年,当地村委兑现了承诺,果然将一处住房安排给蒋晨光居住。 房子所在的小区由当地村委出土地,一家房产公司出资金和劳动力共同开发建造,因为建造过程中有些土地审批手续尚不完备,因此一直没有产证,甚至没有书面的入住手续。作为所有人的蒋晨光仅仅领到了房门钥匙,全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就住了进去。当时村委会说手续以后可以办理,蒋晨光便也没有多想。 没想到之后几年里,这个村委会前后更迭了五任领导,并因为城市化的进程而更名为居委会。 虽然在此期间,蒋晨光和另外几名引进人才多次要求村委会解决房屋产权问题,但每次都没有协商出一个结果,有时正要取得结果时,却因为领导更换而流产。 到了2004年,蒋晨光所在的企业改制,他的劳动合同也早已到期,他就离开了这家公司,但职务关系和社保关系依然保留在该企业,而且也依然居住在该房屋内。
未签协议 房屋已遭拆除
转眼来到了2009年,该房屋所在地遭遇动迁,动迁公司直接跟当地社居委洽谈了拆迁补偿一事,而社居委跟蒋晨光的协商方案是:他仅能获得屋内装修部分的补偿,双方自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8月22日,在蒋晨光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处房产遭到了拆除。夫妇俩感到异常气愤,但基于夫妇两人都受过高等教育,因此他们还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即向领到拆迁款的一方要求返还或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
情况不明 无奈多次奔波上海拆迁律师
但就是这样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从最初的调查到最终法院正式受理,我和我的搭档宫克律师先后前往无锡共计六次,历时半年多,可见立案之难。 因为我的当事人完全不知道这套房屋在拆迁前是否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如果有协议又是哪一方和拆迁公司签订的,补偿款到底发放到谁手里了。 我们的调查按常规只能从政府的拆迁实施单位入手,但每次不是扑空就是拒绝给律师任何信息。无奈中我们尝试过把拆迁单位和实施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提供拆迁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一直谨小慎微地不予受理。 多番努力却似乎走投无路,我们最终只能直接找拆迁利益的另一方,即当地社居委了。 该社居委经济合作社的沈主任接待了我们,这位领导言语礼貌但又带着一股莫名的自大,他很爽气地承认拆迁协议是以居委的名义签的,拆迁款也都是居委领了,至于蒋晨光,由于当年这房子只是给他住的,虽然领导换了很多届,但经手此事的老领导还在世,总是说的清楚的。 沈主任最后表示,大家既然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但我们提出给我们一些书面材料便于我们立案时,他又拒绝了,幸好对他这一次的畅谈我们进行了录音。而在我们接下来的诉讼中,沈主任始终是居委的代理人,他在庭上试图改变很多说法,事实证明我们的这一次录音是多么明智。
要求立案 却遭无理拦阻
有了这份录音证据之后,我们就将当地社居委作为唯一的被告告到了法院,诉讼请求是要求其返回拆迁补偿款50万元。 但法院立案庭的一位法官却以最高院在1994年时一份对职工要求单位福利分房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通知为由,拒绝对本案立案。 单位分的房被拆了,要求拆迁补偿,这和要求单位福利分房显然是两码事,可任凭我们如何解释,立案法官仍然是义正辞严、态度坚决。还好我也早有准备,我出示了该法院的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是当地社居委起诉跟蒋晨光同时作为人才引进的李某从当初单位给他分配的房屋中迁出的案子。 同样是有关单位当年分配的房屋,单位起诉员工迁出为什么就可以立案呢?法官无言以对,勉强答应由她先为我们组织诉前调解,立案的事以后再说。 好不容争取到的诉前调解庭上,法官也完全没有中立的立场,她当着双方的面说:按她个人的想法,蒋晨光住了这么多年,现在也不再为单位工作,房子收回去也很正常,社居委没有问他要房屋使用费就很好了。 有了法官这样的表态,案子此时再次陷入僵局,对我信心满满的当事人也终于开始担心会不会跟前案一样陷入无处申冤的地步。 为此,我们采取了可以采用的各种方式,比如寻求院长接待、向法院和上级法院写信反映情况等。折腾了半年后,终于等来了案件可以正式受理的好消息。
法院调查 确认基本事实上海拆迁律师
2011年年底,该案迎来了第一次开庭,此后半年里前后开了四次庭。 幸运的是,主审法官虽然很年轻,但法律素养相当好,不但组织的的庭审很规范,案子审理得也相当细。因为无锡市法院没有给律师开调查令让律师自行调查的惯例,为了查清该案的诸多事实,该法官亲自前往拆迁公司、房地产登记中心调取书面材料。 而我们这一方请来了本案的重要证人,即该村委会的老领导唐某出庭作证,经过几次庭审有一些事实被基本确定了下来。 1994年8月,蒋晨光与自动控制器厂经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见证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为5年,该厂是当地村委主管的村办集体企业。 1996年,蒋晨光被安排入住系争房屋,该房屋2009年因市政动迁被拆除。被拆除前该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在某建筑公司名下的,因为房子是由该建筑公司和当地村委联合开发建设的,根据两方的建房合同,包括蒋晨光所住房屋在内的四套房屋产权归建筑公司,由村委享有居住权,用来解决引进科技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拆迁时,双方又约定拆迁款共计67万元归社居委领取。
一审判决 补偿只有两万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件蹊跷事。 法院调取到的拆迁协议中,被拆迁人叫方某某,在法庭上当地社居委解释说,他们为了操作简便就让一个员工出面办了拆迁手续。 但法律关于被拆迁人是有特定定义的,方某某是一个跟被拆迁房屋毫不相干的人,怎能作为“被拆迁人”? 当地村委的老领导唐某也明确向法庭表示,当时安排引进人才入住的时候,确实是说将这些房屋分配给他们的,没有将来要收回的意思。但因为土地的问题,房屋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就没有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转移等手续。 基于上述法庭查明的事实,法官向我的当事人表示了同情,认为被告确实存在不守信用钻空子的行为,但法官也指出,要确认蒋晨光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或者承租人是缺乏书证的。 我们也一再跟法官表示,如果所有的事情都有明确书证就不会有这场纠纷了,我们作为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证实这套房子应属于单位福利分房,蒋晨光至少是一个实际承租人,就应该至少按承租人的待遇来享受拆迁安置利益。 随后,法官将案子转为合议庭程序,审判长也换成了一位较年长的法官。 2012年6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除了2万多元的装修补偿款,我的当事人什么都没有得到。
二审改判 结果差强人意上海拆迁律师
因为亲历了开庭,聆听过我的庭审发言,蒋晨光夫妇面对这个败诉判决没有丝毫的泄气,一如既往地对我表示信赖。 为了这份信任,我感到自己必须全力以赴投入上诉后的二审程序。 因此,我精心撰写了一份长达四页纸的上诉状,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详尽剖析了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 除了坚持我在一审时的观点,我还详细分析了67万元拆迁款的组成,其中包括房屋的补偿款是45.7万元、自行解决住房4.6万元、装修2.9万元、各类奖励8.8万元、其他补贴5万元。 蒋晨光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除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赔偿起码应该是作为实际居住人的蒋晨光享有的。 因为一审对事实已经基本调查清楚了,该案的二审仅开了一次庭,审判长非常重视这个案件,多次打电话跟我协商。 法官表示,要确认蒋晨光是房屋所有人非常困难,但我对拆迁补偿款的拆分和解析,他们是非常认同的。为此,法官还组织双方多次进行了调解。虽然法官多次表示调解的金额可能会高于改判支持的金额,但我的当事人出于讨一个说法的初衷,谢绝了法官调解结案的好意。 最终,二审法院没有将案件发回重审,而是直接进行了改判,判决当地社居委需支付蒋晨光21万元。 我知道,无论是补偿数额还是说理部分,这份判决仍不能令我的当事人满意,但他们得知判决后,一次次打来电话肯定我的工作和对我表示感谢,令我十分感动。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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