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金莉娜
本报讯 身为拆迁办副主任,假借他人之名侵吞动迁房3套,擅自违规发放停产停业费补偿百万元,造成国家动迁款重大损失,还先后收受他人贿赂95万元。经群众举报,浦东新区某镇拆迁办副主任周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近日获刑15年6个月。
浦东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底至2013年8月,时任浦东某镇拆迁办副主任的被告人周某得知被告人姚某位于该镇公路边的一处厂房即将动迁,利用其负责企业动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相关企业已搬离动迁厂房、该厂房内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产品存放的情况下,仍违反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姚某动迁补偿款1560余万元,其中包括不应支付的停产停业费100余万元,产品搬迁损失费43万余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先后3次收受姚某贿赂款7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9月,周某在对某实业公司动迁补偿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该公司贿赂款25万元。
2011年3月至4月,周某在负责处理该镇两位村民动迁纠纷期间,为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其中一位村民的名义出资60万元购买了实际市场价值共计140万余元的安置房3套,并占为己有,事后赠予他人1套,高价抛售2套。
浦东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循私情私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姚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款,行为严重,已构成行贿罪。
法院审理后认定罪名成立,由于大部分犯罪所得已被查获,被告人家属帮助退赔了余款,姚某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遂决定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没收财产1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没收财产8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没收财产1万8千元; 被告人姚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查获在案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发还或者没收。
记者从浦东检察院了解到,该案来源于群众举报。“虽然举报信上的内容无法查实,但我们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周某展开调查,最终确认了他的犯罪事实,查处了这起案件。”浦东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介绍,根据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这名举报人将获得一笔奖励金,目前奖励申报手续正在办理中。据浦东检察院负责举报线索受理的控告申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加强举报宣传和日常宣传,加强跟踪督办,不断拓展职务犯罪的举报途径和线索来源渠道,每年收到两百余件群众来信、来访的实名、匿名举报,举报问题主要涉及动拆迁、企业改制、基层干部违纪违规等事项,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深入查案打开了“源头”。根据举报奖励相关规定,每年都有多名举报人因举报有功而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