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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拆迁引亲兄弟反目,法院一审判决应履行承诺
来源: 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发表日期: 2017-10-07 17:09:34
姚根与姚强是两兄弟,他们相伴成长、各自成家,是人生难得的幸事。谁知,因为动迁利益分配问题,导致兄弟俩心生嫌隙。两人的矛盾经过村委会调解也无用,于是,哥哥姚根诉至青浦区法院,索要弟弟动迁分得的一套房。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姚根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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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要迁拆 哥哥有意见
1990年12月,姚根一家与父母、姚强共同申请宅基地。申请获批后,建造了三上三下房屋,位于青浦赵巷镇某村某号。1992年春天,姚强结婚并搬出去了,之后户口也迁出了。这幢房屋曾于1996年、2013年先后翻建过两次。
2010年11月,姚家兄弟的这幢房屋面临拆迁,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分别与姚家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体为姚根夫妇、儿子、儿媳、孙子等人分得三套房屋及相应补偿款; 姚强夫妇、女儿分得两套房屋及相应补偿款; 姚根的女儿、女婿、外孙三人分得三套房屋及相应补偿款。
本来安排妥当,坐等拆迁安置,不想,姚根对姚强的拆迁协议有意见,他认为弟弟早就将户口迁走了,不在被拆迁房里居住,申请建房那会也没有结婚,不应当给他两套房。姚强当然不同意这种说法,于是两人产生矛盾。虽然家人劝导,姚根却有不依不饶之势,终于矛盾升级。
兄弟有矛盾 村委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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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的纠纷闹得沸沸扬扬。2011年3月,村委会出面进行调解,双方当面表达了各自的诉求。最终,姚强出具了《承诺书》,愿意将动迁得到的一套94平方米房子所有权给姚根,自己拥有另一套125平方米的动迁房。几天后,姚根与姚强又签订《调解协议书》 一份,对姚强在动迁过程中获得的动迁款进行分配,明确款项的具体分配数额。
2014年12月30日,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说明情况,上面载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姚根和姚强兄弟为拆迁安置产生纠纷,因姚根是我村村民,拆迁地区又在我村辖区,故村委派员参与了姚根和姚强的调解工作。调解期间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分头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姚强签署了承诺书,调解时姚根的妻子和姚强的妻子均在场并同意调解方案。
弟弟拒履约 法院判归还
然而,调解并没有让兄弟俩握手言和。
2014年8月1日,姚强夫妇、女儿拿着动迁协议,与动迁房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支付了房款,将之前说好给姚根的94平方米的房屋买下,并于2015年4月30日办理了该房屋的小产证。产权登记在姚强一家三口名下。
姚根得知后气不打一处来,明明承诺了房子给自己,现在却出尔反尔。于是,姚根将姚强一家三口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姚根所有,并要求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姚根名下。
姚强有自己的想法,他辩称,自己理应享有动迁利益,且也不影响姚根的利益。当时之所以会出具承诺书,是因为姚根不顾兄弟情义到村委会吵闹。姚强是在无奈之下,才在没有获得妻子、女儿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承诺书,该承诺书侵犯了妻子、女儿的合法权益。同时,姚强认为,他已经根据调解协议将宅基费、过渡费支付给了姚根,不同意姚根的诉请。
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查明事实后认为,案件的焦点是姚强所写的《承诺书》 是否真实有效。根据当事人称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法院认为,姚强出具的《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这是姚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理应恪守履行。该《承诺书》 中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属作出了明确约定,现姚强违反该承诺,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其一家三口名下,显属不当。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姚根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上海拆迁律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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