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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是“有理走遍天下”
来源: 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发表日期: 2017-07-18 20:33:54
提起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手段。
上海拆迁律师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来解决,这是令人鼓舞的进步,说明法院的权威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人们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也发现有些当事人在起诉前并没有仔细从整体评估自己的案情,仅着眼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没有考虑到对自己不利的方面,最终在提起民事诉讼后不仅自己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甚至还会被对方反诉索赔。
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房地产开发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0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商接到起诉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了反诉,要求该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2600万元。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房地产开发商应支付工程款900万元,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延期竣工的违约金1200万元,两者相抵建筑公司应支付该房地产开发商300万元。
上海拆迁律师
该案例是一个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对于开发商来说,其基本义务是按期支付工程款,而对于建筑工程公司来说,其基本义务则是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在该案中,建筑商只关注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来说,如果发生争议,很有可能不完全是一方的问题,而是双方都存在问题,因此应在整体评估案情后慎重决定是否起诉。
另外,还有一部分当事人抱着“有理走遍天下”的心态到法院起诉,但在起诉前往往没有准备好能够证明自身诉求的证据材料,或者明知自己无法提供证据,抱着法院会全面调查、主持正义的心态去起诉,这完全是对民事诉讼存在重大误解。
要知道,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处在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里的“事实”,是需要当事人通过举证来证明的,特别是作为起诉一方的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和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有理无理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对执业律师来说,更应全面审查证据,在起诉前告知委托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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