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案例】上海拆迁律师
杨老太有一处私房,土地证的使用人是杨老太,户口除了杨老太之外还有杨老太的儿子及孙子,2011年9月,杨老太作为房子的产权人和动迁组签署了动迁安置协议,但因为两套安置房的归属和剩余动迁款的分配一直没有和儿子协商一致,儿子在租客搬走后就搬入了该房屋居住,现在动迁公司以有同住人不愿意搬离为由拒付拆迁安置款,现在杨老太有什么救济途径帮助自己拿到拆迁安置款呢?
【律师解答】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3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可见,杨老太和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如果杨老太的儿子对家庭内部的分配不同意可以到法院诉讼,由法官通过判决来确认他应得的拆迁安置利益,现在他采取非法律的耍无赖的手段,杨老太除了考虑跟儿子继续协商之外,也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种诉讼方式:
1)告儿子,要求他搬离该系争房屋。 2)告拆迁公司,要求继续按协议履行。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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