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所以专业 上海拆迁律师 留言咨询 上海拆迁律师 收费标准 上海拆迁律师 加入收藏
上海拆迁律师
  >> 分类导航
【签约/认定/效力】
┝ 签约/认定/效力
【动迁房/款分割】
┝ 动迁房/款分割
【公租房动迁】
┝ 公租房动迁
【产权房动迁】
┝ 产权房动迁
【宅基地与非居住房】
┝ 宅基地与非居住房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文书格式】
┝ 文书格式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
┝ .
上海拆迁律师
  >>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文章的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并致歉!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签约/认定/效力签约/认定/效力 → 同住人如何认定(该解释实践中已不再使用) [荐]上海拆迁律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同住人如何认定(该解释实践中已不再使用)
来源: 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发表日期: 2015-02-24 14:41:42

公有住房的同住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界定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上海拆迁律师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除了上述总括性的规定之外,《解答》还列举了几种可以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本文由上海拆迁律师精心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办理且只办理动迁纠纷案件的上海动迁律师。因为专注,所以专业;深明大义,维护公义!
上海动迁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拆迁律师网,咨询热线185-2109-1961

上一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情形
下一篇:临时建筑是否予以补偿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上海拆迁律师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友情链接申请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Copyright© 2008-2018 上海动拆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汤臣金融大厦1401-1402室 邮编:200122
咨询热线:185-2109-1961 邮箱:lws@swearinlaw.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并向您表示歉意!
工信部备案号:沪ICP备13036218号-2
本站关键词: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动拆迁律师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