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上海拆迁律师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10-20 执行日期:2003-10-20 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各庭、处、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系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人民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上海拆迁律师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以审理第一审涉上海拆迁律师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现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10月15日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2003年11月1日起受理本辖区内标的为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上海拆迁律师民商事案件。该类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