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 1999 发文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1-14 执行日期:1999-1-14 审判公开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措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要内容。人民法院实施审判公开制度,对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改进审判作风,提高诉讼民主化程度都具有重要意义。本院本着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宗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审判公开制度。
第一条 凡公开审理的案件,本院在三日前通过大屏幕公告栏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第二条 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年满十八岁,精神正常,衣着整齐,可以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旁听人员须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条 为了加强案件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度,从今年起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审判所有案件都实施流程管理,即由上海拆迁律师庭收案后进行排期,并对审理进行跟踪,直到案件判决和执行。
第四条 在法院信访接待室设立监督信箱,在法院监察室设立监督电话,在双休日院长接待日设立廉政监督员接待制度,公民对本院干警有以下行为可以投诉:一是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二是本院干警在审判作风方面办事拖拉,对人民群众冷漠粗暴、办案偏袒一方,工作马虎、推诿、敷衍等问题。三是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泄漏审判机密,品行不端,行为不轨等问题。
第五条 为方便诉讼,今年起实施"窗口上海拆迁律师",法官当场审查当事人提供起诉材料,只要符合上海拆迁律师条件马上上海拆迁律师。同时,认真接待当事人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第六条 本院及一中辖区法院实行双休日院长接待制度。接待时间: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六上午9:00一11:30.第七条 在信访接待室向公民免费赠送审判公开制度小册子,该小册子内容包括法院办案宗旨、目标以及案件管辖、审限、收费标准、公民旁听、监督电话等内容,以便接受公民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