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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律师 .. → 上海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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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来源: 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01 16:1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上海拆迁律师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上海拆迁律师姻登记机关办理离上海拆迁律师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
                        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
                          (198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上海拆迁律师姻登记机关办理离上海拆迁律师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上海拆迁律师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上海拆迁律师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上海拆迁律师登记,然后法院才予受理。但有的一方业已再上海拆迁律师,撤销离上海拆迁律师登记,其上海拆迁律师姻关系即成非法。况且,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方原上海拆迁律师姻状况以及对原上海拆迁律师姻关系是否保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上海拆迁律师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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