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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国法院上海拆迁律师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上海拆迁律师书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六日电话请示的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上海拆迁律师,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上海拆迁律师书问题,经研究认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不论当事人之国籍如何,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外民事诉讼除适用民诉法涉外编的规定外,按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涉外编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上海拆迁律师的,都应当进行上海拆迁律师,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上海拆迁律师达成协议,应当制作上海拆迁律师书。这些规定对涉外民事诉讼同样适用。故国外一方来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经上海拆迁律师,双方达成协议,是可以制发上海拆迁律师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