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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律师诠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来源: 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上海拆迁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18 20:13:45

诠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海拆迁律师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上海拆迁律师纠纷的产生,一般都是夫妻感情的变化造成的;其他各种产生上海拆迁律师纠纷的原因,无不与夫妻的感情状况有关,归根结底都是通过感情的变化而起作用。十分清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死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婚姻关系仍有继续存在的条件,就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对于夫妻感情状况作出的判断,是处理上海拆迁律师纠纷的关键。这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但是,夫妻感情既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就是可以被认识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决不能凭当事人单方面的主张,只有经过全面的调查研究,才能作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上海拆迁律师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

 

   上海上海拆迁律师律师从婚姻基础上,可看出以下几点: 1.双方在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还是由于缺乏生活经验或其他原因草率结合的;双方结合是出于真挚的爱情,还是出于爱财等错误动机,2.双方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很多方面的因数会直接导致到婚姻质量的下降,对婚后的感情和上海拆迁律师纠纷产生原因等,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上海拆迁律师律师从婚后感情上,可考虑以下几点:1.家庭成员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2.志趣爱好和感情沟通、3.工作状况和经济问题、4.生活作风,两性生活、5.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这些都会程度不同地反映到夫妻感情上来,并且,这种影响又因人而异。夫妻同居一家,朝夕相处,在发生上海拆迁律师纠纷时,不论是哪一方,都能从不同角度出发,举出若干感情是好还是坏的事例,这在庭审中经常能看到的。所以,婚后感情与婚前继承联系起来,立足于现实,具体分析。

 

    上海上海拆迁律师律师解释上海拆迁律师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提出的上海拆迁律师原因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甚至故意制造种种借口,用以掩盖自己的真实动机。上海拆迁律师原因还有直接和间接、远因和近因之分。因此,须查明产生上海拆迁律师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

 

    从有无和好条件上,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包括坚持不上海拆迁律师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只要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反之,对那些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依法准予上海拆迁律师,不要拖延不决。此外,这方面的还有子女年幼需双方共同抚育,近亲属对双方上海拆迁律师态度,都是法院做调解工作可考虑的因素。当然,能否和好的判断只是一种估计和预料,“可能”并不等于“现实”。双方当事人在上海拆迁律师纠纷发生时的感情状况,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既成事实,而恢复和好的可能,则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主管努力,通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来争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在本《意见》中列举了十四种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前十三种十具体的,列举性的规定,最后又以“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概括性规定加以必要的补充。

这十三种具体情况,或因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或因婚前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缺乏,或因疾病和生理缺陷等,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一方坚持要求上海拆迁律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上海拆迁律师 

 

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上海拆迁律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上海拆迁律师或不准予上海拆迁律师的原则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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