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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上海动迁律师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 (民办函〔2004〕32号 2004年2月20日)
你厅《关于出具无上海动迁律师登记记录证明的请示》收悉。《上海动迁律师登记条例》实施后,如何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上海动迁律师状况证明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上海动迁律师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上海动迁律师登记记录证明”,并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上海动迁律师登记。出具“无上海动迁律师登记记录证明”可以作为上海动迁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上海动迁律师服务机构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